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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更高水平制度创新促进海南自贸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解读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海口国家高新区是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南省唯一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加强海口国家高新区的建设和管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2013年施行以来,对保障和促进海口国家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政策的落地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海口国家高新区在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管理权限以及管理模式、服务效率、保障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措施等方面均需要调整,原《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相关规定和管理实际。为以立法形式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和海口市政府出台的重点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园区“放管服”改革、创新招商引资机制、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创新人才发展机制等一系列改革举措,2022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精准有效衔接,将海口国家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开发建设、产业发展、创新创业、服务保障等内容法制化,以立法促进海口国家高新区产业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建立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更加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模式,将为海口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条例》分为总则、管理体制、要素保障、产业促进、服务管理、附则等6章,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
结合重点园区新政,完善海口国家高新区的管理体制
一是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实行任用与聘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体现工作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薪酬制度和更加灵活的人才交流制度。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实行特职特聘、特岗特薪;二是组建开发运营公司,委托开发运营公司负责高新区的土地开发、招商引资、产业投资等,参与高新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支持开发运营公司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资本运作;三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高新区确有需求且能够承接的省级和市级管理权限,依法下放或者委托给管委会实施。
结合园区发展需求,加强对海口国家高新区的要素保障
一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口人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林地占补平衡、能耗、排放等方面,充分考虑高新区的发展需要;二是省人民政府和海口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安排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用地,保障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用地,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三是海口市人民政府在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将重点资源向高新区倾斜,支持高新区的发展;四是海口市人民政府授权管委会负责高新区范围内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五是逐步完善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和核算机制,加大财政对高新区的科技创新投入,通过多种形式支持高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六是海口市人民政府及管委会鼓励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优先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服务,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创新创业;七是高新区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引导创投机构投资科技创新型企业,引导科技企业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同时,依托证券交易所海南基地,支持科技企业直接融资。
结合产业发展政策,强化促进产业发展配套举措
在明确高新区重点发展现代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产业基础上,强化配套举措:一是建设公共科技研发平台、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推动形成产学研资投一体化创新创业创投体系;二是建设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引进境外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开展国际离岸创新创业;三是支持境内外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高新区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基地和职业培训基地以及设立分支机构;四是持续培育引进“专精特新”企业,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等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五是支持探索新药引进转化的扶持政策及制度集成创新,完善生物医药产业生态,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六是培育新兴产业,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
结合营商环境,建立健全海口国家高新区服务管理机制
一是完善“极简审批+企业服务平台”等制度,在实施强制性标准领域建立“标准制+承诺制”的投资制度,创新管理服务方式;二是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协作保护机制和快速维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三是授权管委会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和高层次人才认定权限;四是加强高新技术、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领域重大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