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第 二 章 土地改革和各项民主改革的全面开展

第 二 章 土地改革和各项民主改革的全面开展

 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海南区党委的指示,县委结合实际,领导农民有步骤地进行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改革运动,深入开展各项社会改革,彻底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

一、汉族地区的土地改革

反对封建主义,不仅仅要反对封建思想和文化,最根本的是要消灭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即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这既是解放农村生产力的需要,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任务。

封建土地制度,在解放前对崖县农民的剥削压迫是十分严重的。全县占农村总人口不到8%的地主、富农,占有的耕地约为全县总耕地面积的70%,平均每人约33亩。而占农村总人口92%以上的贫雇农、佃农、下中农、中农等,其占有的耕地只占全县总耕地面积的30%,平均每人约1亩,其中雇农、佃农平均每人仅0.13亩,且多为贫瘠、干旱、低产地,农民无地少地的状况相当严重。崖县的土地占有状况决定了农村的阶级构成,形成了明显的阶级分化和尖锐的阶级矛盾,绝大多数农民处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地位。地主剥削农民主要体现在收取地租上,其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不分田地肥瘦,地主出种子,收成一律平分;地主出种子,出牛,则佃户只分得收成的三分之一,甚至只有四分之一。第二种是收固定的硬租,不论年成好坏,均按约定租额如数缴交,不予减免,有的还要收取预租金。在放债收息上,都是放高利贷,届时还不起者即本利同时“加三”,长限半年,短限3个月内,连本加利一起还清,否则就抓猪抓牛,或以房屋抵押,甚至逼死人命。更有青黄不接时农民借粮,春借夏还,一本一利。地主的残酷剥削,使农民生活苦不堪言,农民有田耕而无粮。广大农民反抗封建剥削的斗争十分强烈,对土地的要求也十分迫切。

从1951年2月至1953年6月,县委在农村领导广大农民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完成了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任务。

早在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之后,政务院又相继制定和公布实施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政策。这些法规和政策,成为指导土改的基本法律依据。

《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土改的基本目的,就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的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同时,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简称五大财产),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

1951年2月13日,中共海南区第一届代表会议作出“有步骤地进行土改”的决议,海南区党委制定了《海南区土改工作计划》。明确指出,土改运动的阶级路线是满足贫雇农的要求,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消灭地主阶级。确立农会是土改的合法执行机关。4月,海南区党委又发出《关于土改中若干特殊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政策措施包括:对恶霸,区分大霸和小霸进行不同处理,对罪大恶极人人痛恨的恶霸予以严惩;对地主,区分非法和守法执行不同政策,愿意从事劳动的地主,分给与贫雇农同一水准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对富农,贯彻中立政策,在土地未满足贫雇农需要的情况下,征收其出租土地的全部或一部分,已满足贫雇农需要的,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保留不动;对小土地出租者,提高其保留土地数量的标准,超出当地人均土地两倍,或多于中农留地平均数后才征收;对中农,其土地及财产予以保护,不得侵犯。在划分农村阶级成分上,明确规定以经济地位、生产资料占有和封建剥削来划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等成分。这些政策措施,较好地把党的政策和海南实际有机的结合起来,指明了土改的方向,成为开展土改运动的重要政策依据。

按照广东省委、海南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县委在土改工作的指导思想上,强调要有领导、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一方面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把广大农民充分发动起来,在打倒地主阶级的斗争实践中提高觉悟程度,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当家作主,不能用简单的方式把土地“恩赐”给农民,进行“和平土改”。另一方面,对群众运动又不能放任自流,必须把放手发动群众同用党的政策去武装群众结合起来,以保护土改运动的正确实施。

在组织领导上,县委抽调大批干部组成土改工作队,经过集中培训,学习土改政策,掌握工作方法,随土改工作的进度,分期分批下到农村土改乡,面对面地组织农民开展土改,保证了土改工作有秩序地进行。县委还先后两次组织土改试点,积累经验,摸索规律,提高土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了加强领导,1951年2月,县委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简称土改委),县委书记林庆墀担任主任,副书记叶明华、副县长陈国风担任副主任,各区区长担任委员。同时成立县土改人民法庭,各区、镇成立土改人民法庭分庭,在全县发布土改布告,宣传土改法令,严禁非法出卖、典押、赠送或分散土地,严禁故意杀害家畜,砍伐树木,毁坏农具、建筑物、农作物等。

1951年2月,广东省召开土改工作会议,全省县委书记参加了会议,要求尽快开展土改试点工作。根据会议精神,海南区党委决定,在全岛土改、剿匪、海防三个重点地区,即临高、儋县、崖县56个乡进行土改试点,并抽调1157名干部组成3个土改工作团,其中第2工作团到崖县统一领导土改试点工作。4月3日,县委决定,全县清匪反霸、减租退押运动试点和土改运动试点同时进行。

全县清匪反霸、减租退押运动试点,从1951年4月3日开始,至4月25日结束,以崖二区的妙林、回栏、月榕3个乡为重点,六盘、田独2个乡为附点进行。县委向各试点乡派出工作队,层层宣传,村村发动,将耕地分为三个等级,作出减租规定:凡农民租种地主田地,上等田按四六开,二等田按三七开,三等田按二八开,租耕者得大头,地主得小头。对过去不合理的“硬租法”,一律实行二五减租,地主应将租地押金退给农民,且不翻老账,不计算利息。同时,宣布废除贷钱借粮“加三”利和一本一利的苛规。这些做法在全县推广后,有力地抑制了地主阶级的经济剥削,减轻了农民负担,得到了农民的拥护和支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1951年10月至1952年5月“八字”运动在全县铺开。“八字”运动,实际上是土改运动的前奏,唤起了农民对土地的觉醒,为土改运动准备了条件。

全县土改试点从1951年4月5日开始,以梅山乡、妙林乡为重点,保临乡为附点进行。工作队深入试点乡,发动群众,建立农民协会,组织农民诉苦反霸、划分阶级和没收分配地主财产,于6月完成土改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初步发动了群众,锻炼了干部,取得了经验,为全面土改打下了基础。

12月,县委作出在崖四、五区开展土改的决定,并集中乡农会主任、乡长以上干部300余人,在崖县一中培训,挑选有土改经验的100余名干部,组成土改先征队,分赴2个区的土改乡开展工作。此期间,海南区纪检书记林豪接替林庆墀的县委书记和县土改委主任职务,负责全县的土改运动。

1952年初,海南区党委书记冯白驹在榆林主持召开党政军会议,要求崖县停止崖四、五区土改运动,集中力量在崖二、三区开展土改,重点扫除榆亚地区的反革命残余势力。2月,县委撤回在崖四、五区的土改先征队,以榆亚为中心,在崖二、三区19个乡及榆亚镇近5万人的地区开展土改运动和镇反运动。并抽调经过培训的315名干部,组织11个土改工作队,其中在二区的回栏、月榕、桶井、抱逸、落笔、红罗、大芸、田独、六盘、抱龙10个乡分配7个土改队;在三区的藤桥、红风、龙楼、林旺、龙海、田湾、后海、宋田、铁芦9个乡分配4个工作队;榆亚镇由崖二区一个工作队负责。县土改委随即搬到藤桥办公。经过半年多的土改运动,发动和组织起来的贫雇农有15949人,占2个区总人数的31%,其中担任农协委员的有1076人。这支队伍经过同地主阶级斗争的锻炼,阶级觉悟和组织能力有所提高,贫雇农的政治优势得到确立。据对崖二区8个乡及榆亚镇的不完全统计,斗倒地主恶霸169人,其中被判死刑的14人、有期徒刑的20人、管制64人;收缴枪支17支、子弹3874发;从169户地主手中没收了8046.72亩地,13593株椰子树,402头耕牛、409件农具,84间房屋,9万多斤余粮。这些果实,采用民主的方法,比较合理地分配给了贫雇农。

8月,海南区党委在琼台师范学校召开干部扩大会议,欢迎华南分局派来海南的270名南下干部。会议批评了“和平土改”的一些做法,决定海南土改在总结、整顿后,再次全面铺开。随后海南区党委任命王荫轩担任崖县委书记,张守贵担任县长,领导崖县的土改运动。8月22日,县委决定在榆林港附近的田独、中廖、新河、月川、回栏、桶井、榆红、六盘和月榕9个乡2.2万多人口的地区,分4个单元进行土改先行试点,并抽调277名干部在榆林培训,然后组成土改工作队,派往土改试点乡进行土改运动。县土改委即搬到月川办公。土改试点至10月22日结束,历时两个月。

1953年1月,经过认真准备,县委决定抽调200名干部组成工作队,在崖一、三、四、五区全面铺开土改运动。同时,海南区党委派出80名干部组成土改工作团,加强崖县的土改工作。至6月18日,全县除22个少数民族聚居乡(新划乡)暂缓进行土改外,汉族地区28个乡(计9.5万人)的土地改革运动基本结束。

崖县的土地改革运动,在先行试点和全面铺开的过程中,主要采取了5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深入发动群众,建立贫雇农队伍。土改是一场激烈的阶级斗争,只有发动贫雇农,依靠贫雇农,使之成为土改运动的骨干力量,才能打倒地主阶级。工作队下乡进村后,一方面,召开大会小会及各阶层人员座谈会,大张旗鼓地宣传土改的重要意义,宣讲党的方针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土改运动强大的政治优势,调动广大农民参加土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摸清全村人口、户数、耕地面积等基本情况,掌握地主等反动势力的思想动态,了解广大贫雇农对土改的思想态度等,全面把握土改的基本情况。为动员广大贫雇农,工作队从访贫问苦开始,走家串户,寻找受苦最深、受压迫最重、对翻身解放要求最强烈的苦主,到他们家扎根住下,实行“三同”(同住、同吃、同劳动),并确定为土改根子。“三同”在当时深受农民欢迎,甚得民心。“三同”中,让苦主“倒苦水”,和他们以心换心,建立阶级感情。然后动员苦主去串连那些家庭贫苦而且历史清白的贫雇农,引导他们有苦诉苦,有冤申冤,检举揭露地主罪行,从中摸清地主五大财产和雇工剥削、放贷剥削以及收租剥削的事实,为下一步划分阶级提供依据。贫雇农队伍逐步扩大后,每个自然村由5至7名贫雇农组成贫雇农小组,在此基础上,以乡为单位召开贫雇农大会,成立贫雇农主席团,选举主席、副主席,并依靠贫雇农主席团领导全乡的土改工作,截至1953年3月,全县贫雇农组织人员共有29462人,占总人口的30.7%,在农村形成了一支反封建地主阶级的新生力量。

乡级贫雇农主席团和村级贫雇农小组等农民协会的建立,不仅是团结农民的群众组织,还是土改运动的权力机关。广大贫雇农开始加入到农民组织中来,成为农村社会基层政权的主导者,加强了农民的政治优势,为土改提供了组织保证和群众基础。

第二步,贯彻土改政策,划分阶级成分。划分阶级成分是土改的基础,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最关键性的一步。划分阶级成分是根据占有土地和生产工具多少,按解放前三年(1947年至1949年)是否参加生产劳动及是否雇佣为标准,给农户进行排队分等级划分阶级成分。依据土改政策,崖县按照当时人口的比例和经济收入水平的高低确定了相应的控制比例,其中贫雇农应占60~70%,中农占15~20%,富农和小土地出租者占3~5%,地主占3~5%。具体划分方法是:首先划分贫雇农、贫农,主要是自报,再由贫雇农小组审议,张榜公布;其次是划分富农,对富农的政策不是斗争,而是说理划分;再次是划分地主,由于许多地主有隐瞒财产的现象,因而划分地主一般采取斗争算账的方式,清算地主的财产。根据地主占有财产和剥削等情况,将地主阶级划分为大地主(富甲一方)、小地主、官僚地主(从政为官)、恶霸地主、破产地主(家道中落)、华侨地主、工商地主和小土地出租地主等。中农也分为上中农(富裕中农)、下中农。地主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的,也一律定为地主分子。划分为地主的,由群众管制,实行劳动改造。阶级成分划定后,以自然村为单位张榜公布,经过全村群众评议后公布第二榜。对划定成分不服的,允许向乡贫雇农主席团申诉,经过复查后,以第三榜公布的成分为准。

全县在划分阶级成分中,由于较好地掌握了政策,开展了说理斗争,取得较好效果。截至1953年3月,全县划定地主1076户,其中大地主282户、中地主469户、小地主321户、其他地主4户。梅山乡划分阶级成分结束后,贫雇农约占总户数的70%,中农约占15%,富农约占10%,地主约占5%。

第三步,开展打击斗争,没收地主财产。对地主恶霸开展斗争,是土改运动的重心,其目的是在政治上打击地主阶级的封建统治,在经济上深挖地主剥削的财产。凡是被划分为地主分子的,就成为贫雇农的斗争对象。首先组织贫雇农小组和乡民兵对地主的财产进行查封和没收,勒令限时交出余粮和钱物;对富农多余的土地、房屋进行征收。所有没收的土地、房屋、耕牛、农具、余粮等均登记造册,专人保管,以自然村为单位,用红榜公布。斗争中,主要是召开批斗地主大会,组织受剥削最惨重的苦根、苦主进行面对面的典型诉苦,清算地主的“剥削账”,激发广大农民的阶级仇恨。觉悟起来的广大农民纷纷响应,满怀仇恨地站起来揭露地主的剥削罪行,追土地,追田契,追财产,追余粮,要求“土地回老家”,把土改运动推向高潮。每一场斗争大会都是人山人海、群情激愤,“打倒地主”的口号震天动地,极大地震慑了地主。斗争中还注意掌握斗争的策略,当时的口号是“地主不服斗到服,地主不认斗到认”。对接受土地法令,愿意交出土地、余粮的守法地主,没收财产后,一般不再斗争,予以宽大处理,鼓励其通过劳动改造重新做人;对于隐瞒田产,拒交或少交余粮的顽固地主,坚持继续斗争,发动群众进行诉、算、追、挖等,在充分的人证物证指控下,迫使地主不得不低头承认隐瞒财产的罪行。

追交地主余粮是没收地主财产的一个难点。新灶乡在追余粮的斗争中,拿起法律武器,严格区分守法与违法的界限,极大地震慑了地主。首先,由村贫雇农小组初定各户地主应交余粮底数,再召开地主分子会,公布各户应交余粮数量,讲明政策界限,按时交完余粮者是认罪守法的表现,抗拒不交余粮者属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同时,允许以实物代替。由于方法得当,全乡中小地主第一天即如数交完;几户大地主,为了争取守法,也在3天内全部交完,全乡33户地主折合交余粮37万斤,贫雇农亲眼所见上交来的金条、金圈、金锁、谷子等胜利果实,内心充满喜悦。张守贵县长实地检查后,肯定了新灶乡的土改工作。区工委专门发出通知,推广新灶乡追收地主余粮的做法。

截至1953年3月,据不完全统计,全县没收地主财产:黄金138两,光洋23650圆,人民币24亿余元(旧币),布匹437.16丈,铜7820市斤,谷子98万多斤,总共折谷531万多斤。

第四步,合理分配果实,实现耕者有其田。分配好斗争地主得来的财产,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分配中,始终坚持的原则是:满足贫雇农,照顾中农;填空补缺,各得其所;发扬民主,人人满意。分配程序上:首先召开农协代表会、贫雇农小组会,反复酝酿,发动群众报实田亩与产量,并公布于众;其次是普查数字,调剂果实,开好家庭会,统一意见;最后是贫雇农小组民主讨论,自报公议,出榜公布乡贫雇农主席团批准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上:对所有果实分门别类,抽肥补瘦,抽远补近,抽高补底,统一排列,进行合理搭配,并张榜公布,由群众评议;先易后难,先分房屋后分田,耕牛农具随田走;再分粮食与衣物,最后分其他。有什么分什么,一次分完,不留尾巴。

分配田地是分配果实的难点和重点。为了保证在全乡范围内人均分得的田地大致保持平衡,因此,采取以乡为单位,在全乡范围内进行统一平衡,抽田调剂,凡不及全乡分田户每人平均数的补足,不多不少的不抽不补。对田地的分配,主要以产量为主,结合亩数,不一律按田亩计算分配。在分配对象上,认真计算人口,凡农业人口无田缺田者一律分田。坚持优先照顾贫雇农的生产需要,按照先“填坑”后“补缺”的原则,优先填贫雇农的坑,对缺地的农户,多缺多补,少缺少补,不缺不补,并张榜公布,家喻户晓。中农田地基本不增不减,或分给小部分;富农减去出租部分;地主也按人口分得田地,让其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重新做人。

第五步,全面复查,健全基层组织。土改复查是土改运动的收尾工作,本着有枉必矫、有错必纠的精神,对土改工作进行回头检查。重点是复查地主、富农有否漏划、错划,土地、财产等分配是否合理、公平。复查中,召开农民代表会议和各村群众大会,宣读土改复查政策,要求做到不漏划一个地主,不错划一个农民为地主。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实事求是的把漏、错划的对象交给群众评议,然后召开乡农民代表会议通过,上报区委、县委审批后,予以纠正。复查后,逐户核实田地面积,坐落四至,颁发《土地证》,用法律形式保障其使用权。新灶乡新灶村蔡庆生原是国民党保长,以保长为条件被划为地主成分,后经查实,蔡庆生一家6口人,有3人参加农业生产,耕牛农具齐全,土地自耕,没有放高利贷的剥削行为。依据政策,将其改为中农成分,把个人历史与家庭成分严格区分开来。由于理解和熟悉政策不够深入,仍有个别错划的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这是应吸取的教训。

为了巩固土地改革的成果,构建农村基层政权,县委、区委和工作队十分注重锻炼、培养贫雇农积极分子,支持他们的工作,树立他们的威信,使他们成为土改运动的核心力量。对在土改运动中经过考验,选拔出来的积极分子,尤其是拥护共产党、敢于斗争的骨干,分别吸收入党团组织,担任农会和乡、村政权的领导。在此基础上,组织召开乡农民代表会、农协委员会和村农协小组会,建立民主生活和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巩固内部团结,为带领群众发展生产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土改后,以乡为单位,不仅建立了乡政府,还建立了党支部、团支部、民兵、妇联等组织。这些组织,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成为带领群众的中坚力量。

土改复查工作完成后,县土改委派出验收组,对全县土改工作队逐一进行考评,对土改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评价验收。崖县土改运动成果丰硕,其中:划定地主1182户、富农461户;没收地主土地30291亩,征收富农出租的多余土地2088.9亩,征收小土地出租者超过当地平均水平两倍的土地2024.4亩,征收公堂、学校的土地4714.9亩;没收和征收耕牛17844头、主要农具2565件、房屋1210间、余粮710万斤,分配给17114户贫雇农和下中农。

土改完成后,结束了崖县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土地状况发生了根本改变。全县贫下中农分得耕地98875.6亩,占总耕地的86.4%;地主、富农分得耕地9111亩,占总耕地的8%;小土地出租者分得耕地3525.5亩,占总耕地的3.1%;其他成分的分得耕地2726.8亩,占总耕地的2.4%。

土改运动在崖县的基本完成,消灭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权,从根本上铲除了封建制度的根基,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遗留任务。广大农民不仅在经济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而且在政治上也实现了当家做主,成为农村基层政权的领导力量。从而,使广大农民焕发出巨大的生产热情,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反封建主义斗争的历史性胜利,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恢复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调整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和社会历史条件与汉族地区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为此,中共中央决定对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以“和平协商”的方式进行,即只要剥削阶级分子愿意放弃剥削、接收改造,则在经济上给予适当安排,并说服群众对他们不采取面对面的斗争,以尽量减少改革阻力。海南黎族、苗族、回族的许多上层人士,在革命战争年代就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参加革命斗争,与汉族的关系较为融洽。他们大多数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此,海南区党委按照中央的指示精神,采取适合民族地区特点和有利于民族团结的政策措施,进行民族地区的土地调整。

崖县是多民族聚居县。据1952年人口调查统计,全县共有35364户,总人口166269人。除汉族外,黎、回、苗等少数民族共有10536户,人口48279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9%。居住分布上,少数民族居住较为分散,交错混居,其中,黎族自居的有12个乡,黎、汉族杂居的有17个乡(含2个办事处),黎、苗族杂居的有3个乡;回、汉族杂居的主要是回栏乡;苗族自居的主要在抱龙乡和抱逸乡。行政区划上,除崖五区主要以汉族为主外,其他各区、镇均分布有少数民族。其中,崖一区分布有黎族3151户、13961人,苗族3户、20人。崖二区分布有黎族4561户、21121人,苗族62户、351人,回族343户、1639人。崖三区有黎族1462户、6871人。崖四区有黎族706户、3172人。榆亚镇有黎族240户、1155人,回族3户、9人。

崖县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民族内部的阶级分化不太明显,阶级矛盾也不太突出。居住在深山大谷的苗族,主要以砍山种植为主,没有田地,靠天吃饭。居住在沿海的回族,95%以上的人口以捕鱼为主,5%的主要从事其他职业,少部分有田地的也不耕种,以出租为主。而居住在半山区的黎族,田地以单造居多,大多为自耕,少部分租人耕作。解放前,黎族地区的“奥雅”(黎首),大都参加主要劳动,极少数有收租或放债行为,仅为一般性的经济剥削,与政治没有联系或联系很少。根据《土地改革法》,其不能划分为地主。

从1953年6月至1954年7月,县委领导少数民族开展了土地调整工作。

1953年6月22日,为满足少数民族贫苦农民的土地要求,县委结合各少数民族的分布和社会状况,制订了《关于未土改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分配与调整土地的计划(草案)》,提出了16条具体规定和办法,确定在22个未土改的少数民族乡(新划乡)27778人口的地区进行土地调整,采取自上而下的和平协商和自下而上的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并向每个乡派送2至3名干部,在乡农协组织基础上再吸收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员参加,成立乡分配土地委员会,统一领导本乡的土地分配调整工作。

在政策上,县委强调,在民族地区不进行划分阶级,在“八字”运动中,已经初步划分为地主阶级的,在这次调整土地前,加以审查纠正,凡错划、错斗的,摘掉帽子。汉族地主、富农在少数民族地区出租的土地、耕牛一律由地主所在乡的农会宣布没收,在原耕基础上,用民主协商的办法,分配给当地无地缺地的农民。少数民族本身的地主、富农,按照本乡群众的意见,民主协商确定,群众认为没有地主的,不硬划;有地主、富农(内部掌握,不公开)的乡,经民主确定后,由群众派出代表当面协商,确定应调剂田地的数量与质量,不采用没收的办法。少数民族富农自耕部分则保存不动。

少数民族地区土地调整,需要着重解决土地纠纷和典当问题。县委规定,将地主、富农典入农民的田地,全部废除契约,说服地主、富农将典入之田无偿交回原主,不属分配土地之列;地主、富农典给农民的田地,则通过协商将土地抽出一部或全部统一分配。农民之间的典当关系,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由政府协调处理。

土地调整中,要求只提土地调整,不追缴余粮,不没收房屋、农具,不提满足贫雇农,以加强民族团结。分配土地,一律采取先留后分的原则,在原耕基础上,用民主协商的办法,先给本人留下适当数量和质量的土地,然后再将应调剂出的部分统一分配给无田缺田的农户。

在工作方法上,首先是依靠基层农协组织和基层干部,由他们分头召开村级群众大会,宣传调整意义,讲解调整政策。尤其是讲透确定地权政策、典当政策和谁种谁收等政策,真正把群众调动起来。在调剂、调整土地的环节上,县委十分强调加强民族团结,采取简单易行的方式,自上而下地进行和平分配田地。而不采取汉族地区土改的做法,不组织队伍,不扎根串连,不控诉批斗,不抓人捕人,以协商代替斗争。在确定本乡是否有地主、田地是否向外调剂、各户留田分田等问题上,一切按照尊重少数民族的意愿,以群众满意、民族团结和促进生产为标准,均由各村代表会议和乡分配土地委员会研究决定,然后向村民大会宣布,并出榜公布。经过群众酝酿无意见后,定案执行。最后,经过复查,倾听群众意见,并总结教育,发动群众积极发展生产。这些政策措施和做法,深受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1954年1月,崖县归属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管辖后,自治区地委对全区民族地区土地调整,制定了一系列的计划、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对崖县民族地区的土地调整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尤其对崖县坚持说服协商严禁斗争、坚持依靠乡村干部与群众确定地权、坚持确定地权与制订产量相结合的做法和经验,向全自治区作了推广。1954年7月,崖县37个少数民族乡(大乡划小乡)完成确定地权、发放土地证的工作。至此,全县少数民族地区土地分配与调整工作全部结束。

崖县民族地区存在着阶级分化,但阶级矛盾并不尖锐。在民族地区进行土地调整,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民主改革,目的是为了发动群众,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生产发展。调整中,县委采取和平协商的方式,既符合中央的民族政策,又得到各民族群众的拥护。通过调整,彻底改变了少数民族地区不合理的封建土地制度,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解决了民族地区贫苦农民长期以来渴望土地的问题,消除了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因土地问题产生的矛盾与隔阂,广大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对党和人民政府更加热爱和信赖。土地调整后,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稳定,农村生产力大为发展,为此后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从根本上改变民族地区落后面貌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沿海渔业地区的民主改革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共中央确定在广东沿海渔区进行民主改革(简称海改)。华南分局为此制定了海改的方针政策,即“依靠渔工,团结中渔民,利用、限制、改造渔业资本家,打击渔霸封建势力。”

1952年12月,海南区党委发出《关于在土改工作中结合海改工作给各县的指示》,对海改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对沿海乡村中兼农业的渔业,土改中应分配一定数量的土地;专业渔民原则上不分配土地,但愿意从事耕种的,也可分配适当土地;不分配土地的水上居民,可划出足够数量的公地,用作渔民新村、学校等建设之用。对兼地主的船主,可在退租退押中准其保留一部分流动资金或分期分批退;政府对渔业生产实行保护,兼地主的船主在土地被没收后,其渔业生产经营部分应不受侵犯。

渔业是崖县重要的经济产业和民生依靠。当时,主要有莺歌海、望楼港、角头、港西、港门、马岭、回栏、三亚、榆林、大洲、后海、藤海等渔港。由于渔业生产技术落后,渔网简陋,小船小网,只能在近海捕捞,渔获量有限。1952年,全县共有渔业人口10731人,大小渔船801艘,全年捕捞鱼产量仅有2236.8吨,主要由渔户和档主销售,国营商业的收购量只有227.9吨。

1952年12月23日至25日,崖县第一届渔民代表会议在崖城召开,与会代表49人,其中渔民38人、渔工9人、区域代表2人,还邀请了9个单位代表列席,主要议题是讨论海改和1953年渔业生产。代表们在讨论中纷纷忆苦思苦,控诉栏头东家、湾主埠头的剥削罪行,明确了只有通过海改,才能在政治上打垮封建统治势力,在经济上彻底废除垄断剥削制度,从而达到发展渔业生产的目的。会议确定要积极培养渔民积极分子,依靠渔工和贫苦渔民有步骤地进行渔区的民主改革。这次会议是一次统一思想、发动海改的动员大会。

1953年7月,在全县完成土改任务后,县委即着手研究制定了《关于榆亚民改与水上民改的大体计划》。根据这一计划,县委随后又制定了《崖县水上民主改革布置》方案,决定成立县民主改革委员会,由县委书记王荫轩担任主任,榆亚镇委书记葛宪政、海改队长芦仲坚担任副主任,负责海改的组织领导工作,并由海改队、镇委和有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专门的海改队伍。由于藤海、港门、马岭、望楼港、大洲、角头等小港渔民都参加了土改,因而海改主要集中在榆亚镇(三亚港、红沙)及莺歌海两地。

榆亚镇的三亚港和红沙,共有471户、2548人。其中民船业221户、1104人,民船225艘;渔业250户、1444人,有渔船161艘。莺歌海共有489户、4035人,渔业人口占62%,渔船共108艘。两地共有960户、6583人,船只494艘。由于渔汛期的原因,整个海改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从1953年7月7日至8月17日,范围是榆亚镇的民船改革和莺歌海的渔业改革,以榆亚镇的民船改革为重点。第二批自9月中旬至10月底,范围是榆亚镇的渔业改革。为了促进其他渔港的渔业生产,还从海改队抽调7名干部,镇委抽调4名干部,组成2个工作组,深入到大洲、藤海、港门等小渔港,帮助渔民克服困难,发展生产。

在海改的政策上,县委注意把上级的指示与崖县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强调要把握的政策界限是:重点打击封建渔霸、现行反革命分子和破坏海改的分子,严格执行保护民族工商业政策,对渔业资本家不没收财产,允许他们继续雇工经营;在渔船主中,既参加主要劳动,又雇工捕鱼的,定为中渔民,不定为渔业资本家;只有不参加主要劳动,全靠雇工剥削为生活主要来源的船主,才划为渔业资本家。兼有出租土地收入,但以渔业收入为主的不划为地主,但土地要征收。这些政策的贯彻执行,对于恢复和发展渔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海改的主要步骤和做法:第一步,广泛宣传教育,开办渔民渔工子弟学校及成人夜校,组织读报组等,把群众组织起来,学习海改政策;还采取分片分组包干的办法,深入到生产一线去发动群众,把集体发动与个别访贫结合起来,把思想串联与组织发动结合起来,先后成立7个渔民协会和渔工工会,依靠群众组织进行渔区的民主改革。第二步,组织渔民退租退押,进行反封建、反压迫、反剥削,向欺压渔民的渔霸头、渔栏头、渔埠头进行斗争,废除各种渔霸剥削制度;斗争对象在报经县委同意后,只在政治上进行揭露斗争,在财产上不搞没收,需要清算赔偿的,由法院判决执行;对一般不纯分子强调改造,强调互相批评,鼓励自觉交待不斗争。第三步,召开渔民代表会,选举和加强基层组织,并扶持渔业,帮助渔民发展生产。

为配合沿海地区的民主改革,1953年6月,县政府先后设立水产科和渔业供销站,加强对渔业生产的领导、渔业技术的推广和海产品交易市场的建立。

崖县沿海地区民主改革,从1953年7月至11月初结束,参加海改的有2113户、8695人(含陆上搬运、驳运和船舶修理)。通过海改,打击了渔霸、把头等为首的封建势力,取缔了渔霸的专卖特权,废除了渔霸强占海面、垄断渔产品市场的剥削制度。广大渔民积极参加渔民协会,开展互助合作和生产竞赛,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

四、封建婚姻制度的改革

解放以前,崖县没有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婚姻主要凭媒妁之言、父母之命而定,强迫、买卖、包办、干涉婚姻自由、早婚、重婚等现象较为普遍。这种婚姻制度,是沿袭着以夫权为中心、压迫妇女并剥夺男女婚姻自由的封建婚姻制度。改革封建婚姻制度,是在土地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民主改革和社会改造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反对封建斗争领域的一次深入。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妇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的婚姻制度。9月28日,海南军政委员会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之后海南行政公署又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保障妇女权利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和干部,高度认识《婚姻法》是国家大法,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婚姻法》的宣传贯彻。从1950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县大张旗鼓地宣传《婚姻法》,运用各种形式,召开各种会议,进行宣读讲解,场面十分热烈,使《婚姻法》的各项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由于受旧的婚姻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一些农民买卖婚姻、包办婚姻、不登记偷偷结婚的现象依然存在。针对这些问题,县委决定在1953年3月,集中一个月,在全县开展贯彻《婚姻法》宣传月活动,把宣传推向农村各个角落。组织和动员妇联、青年团、民政、司法等团体和机关,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同一些包办婚姻的顽固习俗,以及基层干部漠视妇女权利、迁就买卖婚姻的行为作斗争。基层人民法庭在土改巡回审判中,还及时处理婚姻案件,选出其中典型案例公开审判,并召集群众旁听,邀请妇联干部陪审,集中群众意见后依法判案,既保证了婚姻法的执行,又教育了群众。

在宣传贯彻《婚姻法》上,县妇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专门举办多期《婚姻法》集训班,培养骨干。在崖二区、三区和榆亚镇培训了女宣传员74名。这些骨干在基层宣传贯彻《婚姻法》中起到很好的作用。各级妇联和骨干,在发动妇女参加生产时,还注意进行男女平等的教育;对家庭和睦促进生产的典型,及时进行宣扬,树立榜样;对一些争取婚姻自由的青年,及时给予支持和帮助,对那些受压迫、受虐待的妇女,经常上门慰问看望,并协助区乡政府及时处理;对已离婚的妇女,在生产、生活中有困难时,及时进行排忧解难,并鼓励再婚。各级妇联还广泛进行新育儿法和新接生法的宣传,反对体罚恐吓儿童,反对妇女缠脚,坚决杜绝溺婴现象。这些宣传教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力地促进了《婚姻法》的贯彻落实。

在处理婚姻案件的诉讼上,人民法院也加大工作力度,严格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截至1952年10月,县人民法院受理婚姻纠纷案388件,加上1951年受理尚未结案的共489件,已结案的有426件,未结案的63件。各区镇调解的有779件,已结案687件,未结案92件。从类别上看,申诉离婚的占85%,取消婚约的占15%,其中女性主动申诉离婚的达95%,农民成分的占80%。

《婚姻法》作为新型的婚姻制度,受到崖县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接受,追求平等自由的婚姻蔚然兴起,大量的封建恶习得以消除。重婚纳妾、娶童养媳、干涉寡妇再婚、媒婆说媒等行为得到禁止;强迫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摇篮许婚、虐待妇女等封建习俗开始减少;“典妻”“换妻”“抢亲”等野蛮恶习基本杜绝。男女自由恋爱、双方自由结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新型婚姻家庭制度已经确立,社会风气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婚姻制度的民主改革,虽然在解放后几年里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中国封建社会沿袭两千多年,封建婚姻习俗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根深蒂固,清除残留在人们头脑中的封建观念这个任务仍是长期的。

五、扫除旧社会痼疾的斗争

在开展各项政治改造运动的同时,移风易俗、树立新型社会风尚的社会改造事业也在各个层面展开。禁毒、禁娼、禁赌,在人民掌握政权之后顺利而有成效地开展,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

崖县解放初期,大量旧社会痼疾遗留下来,诸如卖淫嫖娼、贩毒吸毒、设庄赌博等,严重毒化社会环境和人们的身心。崖县人民政权建立后,迅速开展扫除各种社会弊病的斗争。这项斗争打击的对象为妓院老鸨、毒贩及毒头等,大都属于封建恶霸势力,因而清除旧社会的遗毒与反恶霸斗争有着密切联系,同样带有民主改革的性质。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崖县的榆亚地区是“烟、赌、娼”的重灾区,“三毒”根深蒂固,社会上的惯偷、流氓时常劫市抢掠。县政府和榆亚军管分会针对这种情况,迅速颁发“三毒”禁令,在摸清“三毒”和惯偷人员情况后,一方面,对妓院老鸨、赌场赌头及毒贩等组织者给予依法惩处,坚决取缔卖淫、赌博场所;另一方面,对于一般参与者,分期分批举办“政教班”,组织他们学习提高觉悟,放弃恶习,取得较好的效果,“三毒”得到有效控制。与此同时,广泛吸收街道积极分子,组成街道宣传组,宣传政务院关于收缴毒品、禁绝鸦片种植的政策法令,对于散存在民间的烟土毒品,要限期交出。宣传小组每组3人,每天晚上7点走上街头,其中一人手掌煤油灯,一人读宣传内容,一人拿着广播筒大声宣讲人民政府有关禁止“三毒”的政策法令。宣传小组还结合防火、防盗、防特,教育群众提高警惕,防止敌特分子的破坏活动。

在进行广泛宣传教育的基础上,1952年6月,县公安局在三亚、红沙等地集中开展群众性的禁烟活动,破获贩毒案3宗,共抓获贩毒者9人、吸毒者32人,缴获烟毒具一批。1953年下半年,结合城镇民主改革,在三亚、红沙地区进一步开展了严禁卖淫嫖娼的斗争,查出妓女17名。经过审查,这些妓女大都是被迫为娼的妓女。经过集中教育改造,对有家者送其回家,无家可归的则安排就业,重新做人,无法就业的给予必要的补贴,解决生活出路。

在县政府的组织打击下,曾在旧中国屡禁不绝的“三毒”现象基本被禁绝,既净化了社会环境,又树立了道德风尚,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为崖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恢复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六、“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

“三反”“五反”运动,是解放初期继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大运动之后进行的又一次社会改革运动。

进入1951年,为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抗美援朝战争的需要,“增产节约”运动被确定为国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全国开展。在这一运动中,暴露出大量的贪污、浪费现象和官僚主义问题,为此,中共中央于1951年12月作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三反”运动在全国相继开展。同年12月底,海南区党委和公署召开“三反”运动动员大会,冯白驹作了《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报告,“三反”运动在全岛铺开。

崖县“三反”运动从1952年1月开始,在传达学习华南分局、广东省委和海南区党委会议精神后,县委于2月17日作出《崖县县一级机关的“三反”运动的具体工作计划》,成立“三反”运动委员会,决定在全县大张旗鼓地开展“三反”运动。3月初,县委又作出《结合土改进行“三反”运动的决定》,要求参加土改的各巡检组、土改法庭和土改工作队,合理安排时间,一边搞好土改,一边开展“三反”斗争,确保土改和“三反”两不误。“三反”运动的步骤严格按照学习动员、检查反省和组织处理三个环节进行,时间上大致在5月底前结束。

在学习动员中,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采取大会动员与划分小组学习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学习上级文件,宣传“三反”意义,从刘青山、张子善蜕化变质的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认清腐败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彻底肃清干部队伍中脱离群众、贪图享受和腐化堕落的腐朽风气,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在学习提高的基础上,运动转入检查反省环节。每一名干部严格检讨反省自解放以来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问题,写出个人书面反省材料,在全体干部大会上作自我反省报告(参加土改的干部委托他人报告),并进行民主批评。这个过程中,广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以“有功不骄”的思想境界和宽阔胸怀,多次带头自我检查,自我剖析,并发动群众给自己提批评意见。这既是打扫自己身上的灰尘,批评自己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又明确了前进的方向和目标,提高了政治思想素质和抵御腐蚀的能力,是一次自我革命提高的过程。为了推动运动深入开展,县委还号召党员、团员和党外各阶层人士,无保留地开展“三反”揭发、检举和坦白运动,重点是“打虎捉虎”(贪污1000万元旧币以上的称为“老虎”),形成了上下结合、内外结合开展“三反”斗争高潮。县委还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的检举活动、账目治理等进行检查,督促限期完成。经过反复教育启发,一些有问题的干部也消除了思想顾虑和侥幸心理,主动坦白交待了自己的贪污行为。

由于“三反”运动形成了强大的群众运动,震慑瓦解了贪污犯罪分子,取得明显成效。在县级机关共揭发出虚报挪用公款3亿余元(旧币),查出贪污分子17人。在县直单位,如税务局查出贪污分子10人,贪污金额537万元(旧币)。在组织处理上,县委按照中央的相关规定,坚持以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本着“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组织从宽,思想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对“三反”运动中揭露出来的贪污分子,视金额大小、情节轻重、坦白悔改程度,分别给予不同处理。5月底,“三反”运动基本结束。

“三反”运动是党在执政后惩治腐败的一次成功实践,清除了干部队伍里的蛀虫,教育了广大干部,挽救了犯错误的同志,纯洁了党的队伍,密切了党与人民的联系,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为形成清正廉洁的党风政风和健康社会风气奠定了基础。

在开展“三反”运动的同时,县委根据中共中央于1952年1月发出的《关于在城市中限期展开大规模的坚定彻底的“五反”斗争的指示》,在全县工商业者中开展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和反盗窃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

县委结合崖县的实际情况,确定把红沙、藤桥、黄流、三亚等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城镇作为“五反”斗争的工作重点,在海南税务局的支持下,组成“五反”工作队,进驻工商户厂店,开展“五反”政策宣传,动员业主检查坦白,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工商户的不法行为,并进行税务检查审计。由于崖县大部分工商户属小摊小贩或一家一户的商业与手工业,经营规模较小,检查审计和揭发出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偷税漏税方面。按照批评与惩办相结合的方针,先批评教育后进行补罚税款及适当处理。如红沙福昌隆商行业主偷税漏税1亿元(旧币),情节严重,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红沙富兴行业主制造假账,偷税漏税1亿元(旧币),被划为非法资本家;藤桥华侨商店老板偷税漏税5000万元(旧币),并控告工作队违背华侨政策,企图蒙混过关,后经上级工作组复查核实,情况属实,责令在大会上检讨并补缴税款。1952年6月,“五反”运动基本结束。此后,同偷税漏税等犯罪行为的斗争常抓不懈,成绩显著。1952年,全县反偷税漏税收入补税罚税7亿元(旧币),1953年为25亿元(旧币)。

总之,“五反”运动有力地打击了不法商户的违法行为,在工商业者中普遍进行了一次守法经营的教育,对建立和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推动国民经济恢复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开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日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打下了基础。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