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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第一节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一、农业合作化运动在海南的开展

  1953年2月,中共中央将1951年12月下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作个别修改,作为正式决议发给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市委施行。决议指出:对个体农业的改造,要从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引导农民“组织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要求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5月,海南区党委召开扩大会议,传达中共中央决议的精神。由于海南土改运动尚未结束,因此海南区党委主要是鼓励引导广大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组织互助组。由于对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指示理解不深,海南区党委没有提出具体的计划,1953年海南的互助合作运动基本处于自发状态。有的地方群众要求组织互助组,领导不批准;有的常年互助组农闲时搞副业,领导怕“冒进”,要他们改为临时互助组,并规定常年互助组规模不准超过7户。当年,仅在海南土改刚刚结束的一些县建起543个临时互助组,参加互助组的农户不到海南全区总农户的20%。同年秋,已经组织起来的互助组虽然遭受了一次强台风的袭击,仍普遍比单千户增产20%。这初步显示了集体劳动的优越性,对农民群众产生了很大的吸引力。

  1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要求各地把农村工作的重点更多地转向兴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1月6日至15日,海南区党委召开第一届互助合作会议,传达毛泽东有关指示和华南分局互助合作会议精神,并先后作《总路线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办社方针、政策、经验》等报告。会议首先解决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检查过去在领导上对互助合作放任自流的情况,再次进行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精神和“既要办多又要办好,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建社方针,会议确定今后海南互助合作的方针为:“依靠土改和购粮中的积极分子,大力发展临时互助组,积极发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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