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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调整

第三节

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调整

 

  一、解放前海南少数民族地区土地占有状况

  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地处山区,聚居和杂居着黎、苗、回、汉等民族,解放初期包括乐东、白沙、保亭、琼中、东方等5县162个乡,人口28.24万人。其中,黎族、苗族人口分别占83.4%和9.6%;黎族“合亩制”地区有26个乡,3.8万人。由于地理、历史条件和受汉族封建经济影响程度不一,黎族地区不同区域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大致可分两个类型:一是五指山外围地区,占整个黎族地区人口面积的90%以上,封建经济占主导地位。农民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进行生产,但生产方式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苗族地区也基本属于这种小农经济形态。二是五指山腹地的“合亩制”地区。其特点是,合亩由若干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后期有的还吸收无血缘关系的外来户加入),亩内实行土地统一经营,共同劳动,平均分配产品。由于沿袭“刀耕火种”的原始生产方式,生产力极为低下。

  解放前,海南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占总农户59%的贫雇农土地仅占总耕地面积的17%,而占总农户8.8%的地主富农的土地则占总耕地面积的48.9%。各县都有拥有千亩以上耕地的大地主。农民每年除了缴纳收成一半的地租外,还要给地主富农提供无偿劳动和“送礼”等。针对这一情况,早在解放战争时期的1947至1948年,在创立五指山中心革命根据地的过程中,中共琼崖特委、区党委就抽调大批少数民族干部深入琼中、白沙和乐东、保亭的一部分农村地区,广泛发动群众,组织农会、贫农团,争取一般上层分子,进行反奸斗霸、土改分田、废除山租和旧债的民主改革。共没收恶霸地主的土地28232亩,使长期遭受反动统治阶级剥削压迫、衣食无着的4.5万多少数民族劳苦群众获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但是,由于战争等因素的限制,一部分地主的土地和财产还没有被没收分配,已经分配的土地也来不及发土地证,遗留问题很多。1952年7月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成立后,在少数民族地区继续推进各项社会改革。

  二、少数民族地区土地调整的实施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和社会历史条件与汉族地区有许多不同的特点。1950年6月,毛泽东指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必须谨慎对待'为此,中央决定对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采取“稳重稳进”的方针,以“和平协商”的方法进行,即只要剥削阶级分子愿意放弃剥削,接受改造,则在经济上给予适当安排,并说服群众对他们不采取面对面的斗争,以尽量减少改革阻力。海南的黎族、苗族、回族的许多上层人士,在革命战争年代就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参加革命斗争,与汉族的关系较为融洽。他们大多数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此,海南区党委按照中央的指示精神,采取适合民族地区特点和有利于民族团结的政策措施,进行民族地区的土地调整。

  1954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民族地区社会改革采取和平方针的指示精神,结合黎族、苗族社会阶级分化在一些地区不很明显、阶级矛盾不尖锐、原来的地主富农因经济薄弱经多年参加劳动生产成分已发生变化等状况,在海南经济发展水平低、过去已初步实行民主改革的民族5县,用自上而下和平协商和自下而上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确定地权,发土地证”为主要内容的土地调整工作。这一措施深得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拥护。中共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地委派出工作队,深入黎村苗寨,召开各种会议,宣传土地调整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发动群众,摸清土地占有情况,在此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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