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沿海渔业地区的民主改革

沿海渔业地区的民主改革

第二节

沿海渔业地区的民主改革

 

  一、 民主改革的决策

  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美国与台湾国民党当局联手封锁中国大陆沿海海面,并不断派遣武装特务袭扰或潜入内地进行破坏活动。此时中国海军刚刚组建,力量十分薄弱。辽阔的海面在很大程度上须依靠常年在海上生产的广大渔民监控敌情并与入侵之敌斗争。而解放初期,共产党在渔区群众中扎根还未牢,台湾国民党特务趁机煽动渔船主把船开到香港和澳门。面对这样的形势,中共中央华南分局决定,把广大渔民发动起来,让他们成为海防第一线的坚强依靠力量。经中央同意,确定在广东沿海渔区进行民主改革(简称海改)。华南分局制定了明确的海改政策:“依靠渔工、贫苦渔民,团结中渔民,利用、限制、改造渔业资本家,打击渔霸封建势力”。

  二、 民主改革的试点和推开

  1950年9月,海南军政委员会农林处内设水产科,负责水产行政、生产指导等事务。1951年1月成立广东省水产局海南分局,将海南军政委员会农林处水产科并入,属于广东省水产局的下属机构,同时受海南军政委员会领导,内设秘书科、企划科、督导科,编制17人。6月1日,撤销广东省水产局海南分局,成立海南行署海岛管理局,内设水产科,编制25人。7月2日至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广州召开广东省第一届沿海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专(行)署代表及海岛局负责人、渔民代表等。广东省政府主席叶剑英讲话,省海岛局局长林平作形势报告。会议决定开展沿海地区海改运动,有步骤有区别地废除渔业中的封建剥削制度,恢复和发展生产,巩固国防。会议还通过渔业工会、渔民协会、渔业供销社的组织章程(方案)。根据这次会议要求,海南区成立海改工作团,其成员主要有:参加广东南方大学渔民班培训的海南籍学生,海南高级农业学校水产科毕业的学生,海南一些地方干部。工作团成立后,由海南区党委常委杨少民带队,到陵水县沿海开展试点工作。工作团认真执行华南分局制定的政策,发动渔民成立渔业工会和渔民协会,培养渔民积极分子,依靠渔工和贫苦渔民进行渔区的民主改革。因为渔霸霸占海面,垄断渔产品市场,剥削压迫广大渔民,所以在海改中,重点打击封建渔霸;严格执行保护民族工商业政策,对渔业资本家不批、不斗、不没收财产,允许他们继续雇工经营;在渔船主中,既参加主要劳动,又雇工捕鱼的,都定为中渔民,不定为渔业资本家;只有不参加主要劳动,全靠雇工剥削为生活主要来源的船主才划为渔业资本家;在渔业资本家中,兼有出租土地收入,但以渔业收入为主的不划地主,但土地要征收。试点工作结束后,海改工作铺开到临高县新盈港、调楼港等地。海改工作团深入沿海渔村,发动渔民,组织渔民协会,开展互助合作运动。经过发动和教育,整顿和组织起来的渔民协会有69个,其中,琼山县(含海口市)3个、文昌县10个、万宁县20个、崖县7个、陵水县1个、临高县12个、儋县9个、琼东县7个,会员共9903人。通过海改,镇压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取缔了反动会道门,打击了渔霸、埠主、鱼栏主等为首的封建势力,取缔了鱼栏主的专卖特权。渔民参加协会,增强了主人翁责任感,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

  为了加强对水产品交易的管理,打击鱼栏主垄断水产品交易市场的行为,1951年6月,建立广东省水产企业公司海南分公司。9月和11月,广东省水产企业公司海南分公司分别在海口市和文昌县成立海口水产交易市场和文昌清澜水产交易市场,规定水产品必须统一进入市场交易,取缔黑市交易,制止鱼栏主投机取巧,建立起合理的水产品交易制度。在此基础上,开展国家水产品购销业务,组织渔需品物资供应。1951年下半年收购水产品248吨,销售42吨,供应渔需品47万元。1952年收购水产品1673吨,销售1130吨,供应渔需品65万元。国营企业经营水产品和渔需物资,稳定了水产品价格,改善了渔需品供应。虽然这时仍然沿用自由议价或在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幅度内竞价方式进行交易,但是有国家及时收购,掌握了水产品货源,又根据市场需要及时投放,抑制了不法鱼商在鱼多时压价、鱼贱伤渔的现象,既保障了渔民的利益,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对恢复和发展渔业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12月22日,海南区党委《关于在土改工作中结合海改工作给各县的指示》指出,海改是目前的重要工作之一,与反封建的政治任务是一致的。《指示》对海改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一)渔民分田问题:沿海乡村中兼农业的渔民,土改中应分配一定数量的土地;专业渔民原则上不分配土地,但愿意从事耕种者,在分配土地时应按上级有关规定分配以适当土地;对渔民出租的小量土地,可按小土地出租者对待。(二)渔民建村的土地问题:不分配土地的水上居民,应由政府划定足够数量的公地,作为渔民新村、学校、工厂及有关各种渔业经济建设之用。(三)对兼地主的船主一些问题的处理:兼地主的船主生产资金确属有困难的,可在退租退押中说服农民,准其保留一部分流动资金或分期分批退,以免影响渔业和投资,使渔工失业;农民强迫船主卖工具还款的行动也应予以及时说服制止;渔业生产系属工商业范围,政府坚决实行保护,不得采取农村斗争地主方式对待船主,对兼地主的船主在按土地改革法取消封建剥削后,对渔业经营部分应予保护,不受侵犯。此外,《指示》还决定,由海岛局、边防局和海员工会所属干部专责完成各县海改工作。这一指示将华南分局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具体化,对于防止和纠正海改中的过激偏向,保证海改工作的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952年8月,在反右倾和反“地方主义”的影响下,有人认为海南的海改工作右倾了。因为不少船主既有雇工,也有部分出租土地,有人认为存在封建剥削成分,主张把有土地出租的船主划为地主。然而华南分局的指示很明确:渔业资本家不划地主,征收其土地分给农民即可,割掉封建剥削的尾巴,仍按民族工商业对待。但由于此时“左”的情绪比较严重,海改与土改的做法已没有大的区别,随后把海改并人土改,不再单独进行。尽管如此,沿海地区渔业乡村经过民主改革,取消了领海私有权,没收、分配了渔霸的渔业生产工具,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渔业生产力。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