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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发展国营经济和稳定城乡市场秩序

  第七节

建立、发展国营经济和稳定城乡市场秩序


  一、建立和发展国营经济

  海南岛解放后,尽快建立新的经济秩序,组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是摆在海南区党委面前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建立,主要是从接管城市过程中没收官僚资本企业入手的。1950年6月至7月,海南军政委员会先后接管发电厂、纺织厂、汽车修理厂、制药厂、田独铁矿、石碌铁矿、公路局、邮政局、航政局、招商局、电信局、运输公司、营运公司、电话管理所等单位。同时,接管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广东银行、海南银行等6家银行,还接管粮食、商业、海关、对外贸易等单位。农业方面,接管6个农场、1个水产局。将这些官僚资本企业变成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将官僚资本收归国有,并改造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使它们成为海南经济的主体成分,发挥它们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为了壮大国营经济力量,海南区党委、海南军政委员会和海南行署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在接管官僚资本的同时,积极筹措资金和人力、物力建立新的国营企业。1950年下半年,崖县政府建立地方国营崖县发电厂。1951年6月,海口市组建海口纺织厂,生产毛巾。1952年,农垦部门在崖县境内先后建立起国营南田农场、南滨农场、南岛农场、立才农场和南新农场。其中,南田农场、南滨农场和南新农场建立起以柴油机为动力的火力发电厂,立才农场、南岛农场建立起小型水力发电站。这些农场发的电,不仅供应本场使用,还供应附近的藤桥镇、高峰乡、育才乡、崖城镇的部分农户。1952年乐东县兴建县城火力发电厂。

  解放初期海南的工业很薄弱,许多日用品都从大陆运来。恢复海南正常的经济秩序,管好商品流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1950年6月26日,海南军政委员会贸易局(9月改称商业处)成立属下的第一个地方国营企业――海南粮食公司,除设批发部和3个门市部外,还在府城、文昌、嘉积、昌感、榆林、那大等地设立支公司和推销点。下半年,又相继成立百货、纱布、土产、盐业、渔业公司。在嘉积、文城、那大3个重点城镇成立国营贸易公司,由商业处投资经营,受当地政府工商科领导。增设海南对外贸易服务社,对外使用“琼顺行”名称,主管和经营海南进出口贸易业务。至此,初步形成了从管理到经营,从批发到零售的网络,基本掌握了海南市场上的商品组织、收购、供应业务。到1952年下半年,商业处直属的企业有:海南百货公司、海南花纱布公司、海南盐业公司、海南贸易公司、海南油脂公司、海南专卖事业局、海南石油供应站、海南畜产收购站等。海口市和各县也相应建立了一批国营商业企业。

  为了加强对水产品市场的管理,1951年6月,建立广东省水产企业公司海南分公司。该公司于当年9月和11月先后在海口市和文昌县清澜镇建立水产品交易市场,管理水产品的购销业务,保护渔民和消费者的利益。

  解放初期,这些国营经济组织在恢复、发展海南地方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统一货币流通市场

  解放初期,在海南市场上流通的货币种类繁杂,有琼崖临时人民政府发行的光银代用券,有各种版别的银元,还有港币、美元、叻币、暹币、越币等境外和国外货币。海口市是各种货币的总汇地;东路的文昌、琼东、乐会是华侨之乡,大多使用港币、叻币和暹币;中路的定安,西路的澄迈、临高、儋县、昌感等县使用银元杂以越币;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使用银元或采用物物交换。市场流通的货币,在县市之间以及各种货币之间的比价有一定的差异,且经常变动,炒买炒卖外币和银元的投机活动盛行。由于多种货币同时使用,海南商品流通市场混乱。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分行成立后,迅速在各市县城镇设立支行、办事处和营业所。海口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很快恢复业务,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专业银行。1950年7月1日,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口支公司。在海口市郊和琼山、文昌等县的农村试办信用合作社,向乡村伸展金融业。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分行成立之日,海南军政委员会发布公告,规定“人民币为唯一合法的本位币,自即日起一切交易、买卖、债息、票据、契约、出纳等行为,均须以人民币为本位;在6月9日以前之一切债务、债权、契约、合同等,均须按照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分行牌价折合人民币改订,否则在法律上不发生效力。”为了让人民币迅速进入海南城乡市场流通,银行首先采取措施取缔外国货币的流通。在6月9日海南军政委员会的布告中指出:“自即日起,禁止港币及一切外币在全琼流通使用及变相买卖。但为照顾人民利益,准许到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按牌价比值兑换人民币使用,或储备外汇存款。至6月9日以后,如仍有使用或私相买卖外币者,一律以破坏金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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